外国判决认可与执行
在澳大利亚有两种法律制度适用于外国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联邦法律《外国判决法1991》和《外国判决规定1991》是成文法制度。如果成文法制度不适用,外国判决要在澳大利亚执行则必须适用普通法中关于外国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原则。
因为中国并不是上述两款成文法制度可适用的法域,所以中国法院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获得在澳大利亚的执行力,前提是要满足普通法规定的特定条件。
我所主任律师孙纲在该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他曾代理客户执行天津市和广州市区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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